法制網記者 吳曉鋒 通訊員 周園
  新商標法已於2014年5月1日正式實施, 2014年6月4日到5日,西南政法大學和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共同舉辦“新《商標法》司法熱點問題研討會”,與會代表就新《商標法》司法保護中“侵害商標權行為的認定”、“侵害商標權的抗辯事由”、“侵害商標權的民事責任”、“涉外貼牌加工商標侵權問題”、“幫助型商標侵權問題”等熱點問題進行研討,精彩紛呈。
  以正確的知識產權觀指導商標權司法保護
  任何問題,都有特定場域,只有明確了問題所處的背景,才可能確立正確的解決思路和方案。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會長劉春田教授在開幕式中特別強調,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過程中,確立與之相適應的知識產權觀,是我國知識產權研究和保護中最為重要的事情,“知識產權觀既是我們的理論基礎,也是精神支柱,還是我們的思想靠山”。例如,對於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涉外貼牌加工的商標侵權問題,與會代表認為,我國正處於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型的過程中,在全球產業鏈中處於加工製造的中低端,我國將長期處於工業化進程的初中級階段,這是我國商標權的司法保護和政策考量的現實起點。我們可以利用知識產權地域性的特點,以我國《商標法》為依據評判特定涉外貼牌加工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只有構成商標使用行為才可能談得上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在社會轉型過程中,劉春田教授認為,應當特別註意公權與私權的關係問題。對商標法而言,商標註冊是公權介入私權、承認私權的重要環節,如何看待商標註冊行為與商標使用行為,是商標法實踐中的重大問題。中國社科院李明德教授認為,商標權是私權,其根源在於通過商標實際使用而獲得的商譽,商標註冊雖然可以帶來八大程序性好處,但它不是商譽的來源,也不是財產權的授予。國務院法制辦金武衛副司長認為,在先使用是獲得正當權利的重要途徑,但它產生的是自然權利,除非商標法加以承認,否則它不是一種法定權利,這一點已經為世界各國商標法所接受。
  加強保護與適當限制之間的平衡
  “加強商標權保護是總體性趨勢和世界性趨勢,但任何制度都是平衡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孔祥俊在會上指出,商標權司法保護“應當註意加大保護力度的精神與適當限制和制約之間的平衡”。
  孔祥俊認為,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的行為,推定導致相關公眾發生混淆,因此不需要混淆要件即可認定構成商標侵權。對於在類似商標上使用近似商標,需要混淆的可能性才能構成侵權。對於馳名商標,可以適用反淡化的保護,但具有一定影響的註冊或未註冊商標,則不應當進行“跨類保護”。
  在商標保護的類型化方面,孔祥俊強調“要註意附加保護和從屬保護的法定性和有限性”。對於反向假冒,法律明確規定“更換其註冊商標”後投放市場,如果只是撤下商標而未換上其他商標,其行為不構成反向假冒。對於幫助型商標侵權,西南政法大學鄧宏光教授認為,該種侵權行為在邏輯上存在嚴重問題,與其他侵權行為條款和共同侵權規定相抵觸,在實踐中可能後患無窮,司法實踐應當慎用該條款。
  在侵害商標權的抗辯事由方面,中國人民大學李琛教授認為,“商標的合理使用”這種概念是錯誤的,不宜再採用。對於“先用權”,與會代表認為,應當從立法本意出發,並將它區別於專利法上的先用權。
  利用證據規則破解商標權司法保護難
  如何確定侵害商標權的損害賠償額,一直是困擾我國司法實踐的難題。孔祥俊庭長認為,在損害賠償方面,既要保護到位,又不能過度,不能用“加強商標權保護”的簡單提法,代替具體事實和客觀情況,搞一刀切,在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上,要貫徹比例原則,使損害賠償與商標的貢獻率相適用。
  新《商標法》第63條第2款增加了舉證責任的規定,東莞中院知識產權庭庭長程春華認為,該款規定不是舉證責任倒置,而是舉證責任轉移,其適用的前提是“在權利人已經儘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並能夠初步證明被告利潤具體數額;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即轉移被告提交該證據;被告拒不提交抗辯”,其後果是“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即推定原告已經掌握證據證明的相關主張成立,而不能直接認定原告主張金額”,該條只是降低原告證據證明力要求,或支持對原告有利證據。與會代表認為,法院判決確定的任何數額都必須有相應的證據依據,尤其是在法定賠償的情形下,更應當主觀認定客觀化,
  要充分利用程序法上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和證明標準,增進案件裁量結果的可預測性和可接受性。  (原標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與適當限制之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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